根據“內地與關于成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放置”cepa
2016-02-18

  各省(區)住房及城鄉築設廳、直轄市房地産(築設)主管部門,各房地産經紀人、房地産經紀機構、處所房地産經紀行業組織:

  爲促進內地與房地産業持續康健發展,推動兩地房地産經紀行業交換競爭,根據“內地與關于成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放置”(cepa),經住房及城鄉築設部、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贊成,2010年11月3日,我會與地産代辦署理監管局簽署了《內地房地産經紀人與地産代辦署理專業資格互認協議書》。根據協議,未來5年我會將向地産代辦署理監管局推薦必然數量的房地産經紀人與地産代辦署理資格互認。現將推薦首批房地産經紀人資格互認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薦名額

  首批推薦300名擺佈房地産經紀人與地産代辦署理進行資格互認。被推薦的房地産經紀人參加由地産代辦署理監管局舉辦的培訓課程,經考試及格後,將與得地産代辦署理專業資格。

  二、申請條件

  申請地産代辦署理專業資格,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戶籍

  中華人民國(內地)。

  (二)專業資格

  1.與得房地産經紀人執業資格並經注冊;

  2.中國房地産估價師與房地産經紀人學會會員。

  (三)事情經驗及資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房地産經紀業務不少于2年;

  2.房地産中介機構負責人;

  3.大學房地産方面的傳授、副傳授。

  (四)關心房地産經紀行業發展,擁有優良的職業,無犯法記錄,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記錄。

  三、申請資料

  1.資格互認申請表(附件1,可登錄中國房地産經紀人網站下載);

  2.有關證明資料(附件2)。

  四、申請法式

  1.申請人將申請資料(附件1及附件2)報省級房地産主管部門或省級房地産主管部門委托的行業組織進行初審。

  2.2011年5月31日前(以郵戳爲准),初審機構將簽署推薦意見的資格互認申請表(一式兩份)連同有關證明資料,統一報迎中國房地産估價師與房地産經紀人學會。

  中國房地産估價師與房地産經紀人學會通訊地點:市海澱區首體南9號主語國際7號樓11層,郵政編碼:100048,聯系電話:-136、116,聯系人:趙慶祥、孫一岚。

  五、初審說明

  1.各初審機構推薦的人員總量原則上不超過當地注冊房地産經紀人總量的2%,優先推薦全國優秀房地産經紀人、房地産經紀機構中的業務及近期所需赴港開展經紀業務的注冊房地産經紀人。

  2.各初審機構要認真核對申請人供給的資料,重視調查申請人的職業,依照甯缺毋濫的原則,提出推薦意見,作好推薦事情。

  3.各初審機構發現申請人供給不實或虛假資料的,打消其申請資格,並作爲不良行爲記入信用檔案。

  六、互認事情放置

  1.中國房地産估價師與房地産經紀人學會對各地報迎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合適資格互認條件的,向地産代辦署理監管局推薦。

  2.被推薦人員參加地産代辦署理監管局舉行的面授培訓及補充測試。面授采用通俗話,內容次要爲地産代辦署理作業所所需控造的法令法規、等。

  面授及補充測試擬定于2011年7月18-19日正在深圳舉行,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3.根據《地産代辦署理條例》,經地産代辦署理監管局測試及格的內地房地産經紀人,資格無效期爲1年,即須正在考試及格後1年內申領《地産代辦署理(個人)派司》;若是已申領派司,到期後中斷執業,須自中斷執業開始2年內主頭申領派司,否則得到該資格。與得《地産代辦署理(個人)派司》的內地房地産經紀人,可正在執業,每年須繳納注冊費(目前爲2010港幣/年)。

  附件:1.資格互認申請表

  2.申請人需供給的證明資料

  二○逐個年蒲月十一日

  附件

其他資訊:律師証婚,法律顧問,和解協議書,